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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計劃

退出服務

 

服務使用者需7個工作天前通知退出服務,並簽署文件作實,該月已收取的費用將不予退還。

如服務使用者因住院、離港或個人等因由離開服務超過30天,一律視作退出服務。